不銹鋼板識別標志與尺寸和重量允許偏差
不銹鋼板識別標志與尺寸和重量允許偏差
不銹鋼板應清晰地標志出下列資料:適用的ASTM標準號(見1.1條)(并不要求年號當適用時標志“G”和 “MT”(見13.1.2條);適用的級別,型號及類別號;爐號;鋼板識別符號;以及制造廠(對由平板產品分離切割所生產的鋼板)或加工廠 (對由卷材和從分割鋼板生產的鋼板(見13.4 條)的廠名,廠標或商標。
需要熱處理但還未經過熱處理的不銹鋼板,鋼廠或加工廠應在所要求的ASTM標準號的標志之后打印字符“G”(表示還未經過熱處理除非這種鋼板是在鋼廠的控制下發(fā)運給熱處理工廠以期獲得所需要的熱處理的則不需要這種“G”字符標志。不銹鋼板識別標志與尺寸和重量允許偏差,這種鋼板應根據其試樣經過所需熱處理而作了質量評定之后發(fā)貨。要求熱處理并且按要求作了熱處理的鋼板,應由進行熱處理的單位應在所要求的ASTM標準號的標志之后打印字符“MT”(表示已經過熱處理的材料)。任何作模擬焊后熱處理的試樣的消除應力處理不包括在上述要求的熱處理內。
除非在采購不銹鋼板訂單中規(guī)定用油漆噴印標志,除13.4條允許外,對于厚度大于6mm的鋼板,所要求的標志應是打鋼印。不銹鋼板識別標志與尺寸和重量允許偏差,除13.4條允許外,對于厚度小于等于6mm的鋼板,所要求的標志應是油漆標志或采用低應力鋼模(圓端或間斷圓點)打鋼印。對于*大縱向或橫向尺寸大于1800mm的不銹鋼板,所要求的標志應在每張成品鋼板上距離300mm的至少兩處出示。對于*大縱向或橫向尺寸小于等于1800mm的不銹鋼板,需要求的標志應在每張成品鋼板上中心與邊緣之間大約中間位置的至少一處示出。
根據采購方和加工廠之向的協議, 每一張分割鋼板(從一整張鋼板分割出的鋼板)應清晰地標志出分割加工廠的廠名,廠標或商標,且加上可追蹤要求標志的代碼,如果在13.1條中所要求的資料與該代碼的相互關系也隨鋼板一起提供的話。不銹鋼板識別標志與尺寸和重量允許偏差,根據采購方和加工廠之間的從同一整張不銹鋼板分割出的、且放在牢固吊件上的不銹鋼板,應通過油漆噴印到每一扎吊件到另一張不銹鋼板上或標志在附加在每一吊件的法,具有在13.1條中所要求的資料。,鋼廠或加工廠應有權使用條形碼作為補充識別標志方法。